对焊法兰
1.使用的钢板在使用之前应该经过一定的检验标准,钢板应经超声波探伤,无分层缺陷,保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和性能, 2.应沿钢材轧制方向切割成条状,经弯制对焊成圆环,并使钢材的表面形成环的柱面.不得采用钢板直接机加工成带颈法兰, 3.圆环的对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, 4.圆环的对接焊缝应进行焊后热处理,并作100%射线或超声波探伤,且射线探伤符合JB4730的II级要求,超声波探伤符合 JB4730的I级要求. 对焊法兰的生产级别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B4726-4728的相应要求,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,保证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. 1.公称压力PN为0.25MP-1.0MPa的碳素钢,奥氏体不锈钢对焊法兰允许采用Ⅰ级锻件. 2.除以下规定外,公称压力PN为1.6MPa-6.3MPa的对焊法兰应符合Ⅱ级或Ⅱ级以上锻件级别的要求. 3.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,应符合Ⅲ及锻件的要求: (1)公称压力PN≥10.0MPa法兰用锻件, (2)公称压力PN>4.0MPa的铬钼钢锻件, (3)公称压力PN>1.6MPa且工作温度≤-20摄氏度的铁素体钢锻件. |